為保證綜合指數能夠真實反映平臺交易品種價格的總體水平及其變動情況,使投資者可以利用指數的走勢圖進行較為客觀的趨勢、形態等技術理論分析,避免整個市場的真實價格波動水平受到個別品種的影響,對指數做出以下幾點規范:
1、指數基準日為2016年12月10日,基點為100點;
2、單一交易品種市值占交易品種總市值的比例連續十個交易日超過25%時不計入綜合指數成分品種;當其市值占交易品種總市值的比例連續十個交易日低于25%時,將其重新納入綜合指數成分品種;
3、對于新上市的交易品種,在其上市的第十五個交易日,將其納入綜合指數的成份品種;
4、當指數成份品種被公告數量或屬性發生較大變化的,自公告之日起,將其從相關指數采樣中剔除,數量或屬性發生變化后并重新上市交易的第十五個交易日,重新納入指數計算。
以上相關指數成份品種的納入與剔除設置,由系統每日閉市后檢測設置,并從下一交易日開始計算。
本交易所享有以上指數成份品種修正方案的解釋權。
特此公告。
景德鎮陶瓷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9日
工作時間: 8:45-17:30